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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商标搭便车被判不正当竞争 腾讯获赔10万元

微信支付已成为企业、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腾讯公司作为研发者、经营者,对“微信”支付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腾讯公司发现,一家名为“深圳微信支付公司”的官网上标有微信APP图标及“微信支付│财付通”的标志,网站中关于该公司的简介有“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全国合作伙伴……”的描述,且该公司的电话彩铃中也提及“致力于微信支付线上与线下条码支付的开发和接入”。

2015年11月25日,腾讯公司通过公证取证事实:百度百科关于“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词条解释第一句为“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腾讯旗下财付通公司在微信支付行业的合作伙伴,是国内首批参与微信支付的运营公司。”腾讯公司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告上法庭,以其享有“微信”支付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民事权益)作为请求权基础,指控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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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裁判认定,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服务已成为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知名服务,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并宣称与腾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此属于利用“微信”支付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提出上诉。2017年1月23日,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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