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号)
《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业经2025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2日
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高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负责管辖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以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市)县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的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大众传播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益宣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提供指引。
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覆盖知识产权产生、获得、维护、风险管理、开发利用等全链条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实时监测与在线识别、源头追溯、涉案线索信息核查、取证存证等工作,提升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运用新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在处理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选用技术调查官,为案件技术事实和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勘验等提供技术参考。
第十一条 大型专业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引导经营主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防范并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验。展会举办时间在三日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主办方应当设置知识产权纠纷受理窗口,公开知识产权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作联动机制,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提升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鼓励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保密协议约束、强化技术防护手段、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制定泄密应急处置方案等保护措施,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知识产权纠纷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
第十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联动。
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重点信息和风险预警提示。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海外被侵权损失险、海外布局费用损失险等保险业务,为经营主体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风险保障。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防范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第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推动有条件的行业成立专业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援助,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支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将高价值专利培育融入创新创造和经营管理中,加强专利维持管理,优化海外专利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洁净能源、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并加强数据共享,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二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经营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价值高、市场影响力大、行业竞争力强的商标品牌。
鼓励推广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并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推广、应用和传播,促进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创造与运用,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庄河剪纸、复州皮影戏、大连贝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老字号、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实现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培育,鼓励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挥经营主体、行业组织、产业联盟的作用,培育有品牌影响力的地理标志产品和特色产业集群。
鼓励对本地特色农产品、海产品、手工艺品等开展文献整理与资料编纂工作,强化文化传承与品牌支撑,为申请地理标志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十五条 鼓励植物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促进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转化与推广应用,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与保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促进数据领域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知识产权权益登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发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化机构等在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主体作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专利权人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和地域广泛的专利,通过开放许可的形式提升专利转化效率,降低转化成本。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充分发挥金融赋能作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依法采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服务网点布局,提升服务供给效能。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开发知识产权服务产品,提供集成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运用解决方案。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吸引优质服务机构落户,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培育智库专家等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