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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完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构想

我国在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这个领域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承认的必要性。在阐述立法构想前,先参考一下别的国家在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块领域上到底是怎样去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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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对未注册商标立法保护之借鉴
①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使用别人周知商标、商号、商品容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出售、出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从而引起混淆的,商业利益受害人可请求停止该行为。
这条规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禁止他人随意使用仿冒商标的权利,对比仅仅保护注册商标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条无疑已经是一大进步。
②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规定了“不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对民事原则性条款的确定,也是对《商标法》的补充。
③最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未注册商标保护,一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保护。二是在其新修订的《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获得保护的标准,分别是注册商标;在商业交易中使用并具有相关信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自动获得保护。德国的法律先进性一直是处于世界的前茅,在对商标的保护上也不例外,其独树一帜地将商标分类保护并分开承认一定的法律地位的方法,我认为这才是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正确方向所在。
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专门规定,基于使用而建立起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继续享有自己的权利而不受注册商标权的影响。这条明确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的利益,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⑤《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违反工商业务上诚实习惯之任何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条对不正当行为下了定义,能有效阻止商标抢注和商标仿冒的行为。
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的,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条是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见,在此条规定上,两者是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的。
⑦《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人人对于由其创造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有保护的权利。
这条是从国际著作权上去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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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我国的立法构想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设置状况,下面是我对我国在未注册商标领域的法律保护方面所提供的一点立法构想,分别从两方面入手::
①《商标法》上的完善
要想增强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完善我国《商标法》乃是重中之重。通过对国外有关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措施的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当前《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现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
首先,立法承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保障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有权;
然后,在立法上对未注册商标分类分情况区别对待,可以以德国的方式为基础,对未注册商标分为未注册普通商标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对比注册商标来赋予同等的保护措施,而未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相应地提供一定法律保护,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保护众多未注册商标人的利益,一方面也保持了《商标法》推崇商标注册的宗旨。
完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期间权限不明的状况,完善相对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比如说未注册商标善意注册的情况,并且,给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完善相关定义,比如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定义,协定一个以区域为单位的区别性标准。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上可以提供辅助《商标法》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来看,其是并没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的,这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分类上有关,可也侧面反映出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认识仍然存在不足。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由以下几点来完善,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提供兜底的法律保护条款:
(1)参照英美法系的“仿冒之诉”,将擅自使用,恶意抢注,不正当仿冒等等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承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即赋予他们禁止他人使用权,索赔权,继续使用权等等,但相应的,区别对待未注册商标的各种类别。
除了完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要在民事关系法律制度范围内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并建立起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比如说未注册商标管理制度,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专有权保护制度等等。从而,建立起以《商标法》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助,以《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为协调补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