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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商标案,一哥央视大获全胜

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一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大头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利,因此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上述商标无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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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指的是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017年12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的形象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作品名称及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损害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依照《商标法》裁定金华大头公司注册和使用的20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金华大头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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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对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予以支持,驳回金华大头公司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刘泽岱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杭州大头公司。

金华大头公司仍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9月,北京市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动画片知名度的意图,侵犯了央视动画的人物形象著作权和高知名度角色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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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泽岱所谓“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95版人物形象系在相关剧本及文字作品基础上所作,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金华大头公司。

而央视动画作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出品单位,经过长时间、广范围的持续播放,使得其动画名称以及作品中人物形象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力,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商评委认定正确,对其裁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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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应加大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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