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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啦,“阿狸”版权被判侵权

今天的主人公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国内当红原创动漫形象“阿狸”。

“阿狸”因其可爱的外形、温暖的性格受到了大家的喜爱,想必大家都看到过或者是使用过“阿狸”的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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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阿狸”形象是其作者徐瀚(Hans)在上中学时,为了一个心爱的女生而创造的。2006年,徐瀚开始绘制“阿狸”的故事,并在网上发表。将“阿狸”的故事在杂志连载的同时,徐瀚把它做成了QQ表情,免费在网上传播。因受到广大网友的喜爱,“阿狸”渐渐在网络上火了起来。

一直带给大家温暖和快乐的“阿狸”却屡屡碰到糟心事。由于“阿狸”的知名度非常高,受到广大网友的喜爱,许多不良商家在未经“阿狸”的著作权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动漫形象用于游戏开发、毛绒玩具等商品的生产以及各类产品上的印制等。这些行为侵犯了“阿狸”的著作权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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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依法设立,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电脑动画设计、文艺创作、销售玩具等等。2012年4月5日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就作者徐瀚创作的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在北京市版权局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京作登字-2012-F-00094673)。“阿狸”形象品牌于2011年获评文化部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形象,并多次荣获国内外奖项及提名。

爱尔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通过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别颖家纺旗舰店”,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且获得了非法收益,给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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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被告珠海爱尔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著作权的产品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

 

二、被告珠海爱尔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珠海爱尔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珠海爱尔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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